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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法霁讲坛第45期丨季美君:专家证据规则在司法办案中的运用

  2023年4月10日18时30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季美君研究员担任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霁讲坛”第45期主讲嘉宾,在我校学术交流中心二楼润良报告厅做了一场题为《专家证据规则在司法办案中的运用》的讲座。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廖天虎教授和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赖敏娓主任特别受邀,担任此次讲座的评议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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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讲座由我院周遵友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建华副教授、我院阮堂辉教授、陈欢欢老师以及武汉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郑武平老师担任与谈人。我院赵波副院长、虞汪日副教授和刘柳副教授亦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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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致词

  主讲人季美君研究员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专家证据规则在司法办案中的运用”进行了介绍。首先,季老师讲述了“专家证据规则在司法办案中的运用”的背景和环境。她指出,无论是“十三五”规划,还是“十四五”规划,无论是“十九大”报告,还是“二十大”报告,都提到了检察工作要运用专门知识,要注重培养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3日出台《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是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第一部专门性司法解释。季老师提到,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于2015年开始试点实施。随着检察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的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已扩展为4+9。其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需要聘请专家证人来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重要领域。季老师还分享了自身的研究心得:在之前没有涉足过的领域静下心来耕耘,也会有一番收获。

  其次,季美君研究员从多个维度详细解读了何为“专家证人”。季老师指出,“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其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专家证人既要具备专门知识,也要为法庭认定专门性问题提供帮助。季老师强调,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选任方式表面上看,好像比较随意宽松,事实上是非常严格的。因此,原被告双方都会慎重考虑专家证人的选择。通常而言,专家证人会接受两次资格审查:第一次是接受聘请他或她担任专家证人的当事人和律师的审查;第二次是在法庭上以交叉询问的形式所进行的更为严格的事实审判者的审查。在法庭中,专家证人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专家证人的选任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聘请;另一种是法庭指定。加拿大的《证据法》第7条规定:各方最多可邀请五位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专家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等同于普通证人,但专家证人享有提供专家意见的权利,而普通证人则不能。专家证人的义务就是提供专家报告或出庭作证。就专家证人的过错责任而言,传统上,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享有作证的豁免权。在理论上,虽有因作伪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因证明主观故意很难,司法实践中难以指控成功。专家证言与普通证言的区别表现在信息来源、采纳标准、证明过程三个方面。

  再者,季美君研究员围绕“专家证据规则”,从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以及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季老师梳理了专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西方国家的专家证据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早在1532年,德国的《加洛林纳法典》就对鉴定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专家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认识论基础、社会学基础以及价值论基础。季老师强调,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是专家证据制度的核心部分,采纳专家证据的两大标准为相关性标准和有用性标准,采纳专家证据的两大特点为不确定性和自由性,并重点讲述了英国专家证据五个方面的可采性规则和美国科学证据的历史变迁与可采性规则,同时还全面比较了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据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鉴定制度的优缺点。

  最后,季美君研究员针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指明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思路。季老师谈到,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目前存在当事人无权启动鉴定程序、专家库建设不完善以及重复鉴定、多次鉴定问题。在解决措施上,季老师认为应当赋予被告人以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同时,要构建“三位一体”的司法鉴定主体格局,即鉴定人、专家证人与专家顾问三者并存;在组织制度上,要采用多元分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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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开讲

  在嘉宾评议环节,廖天虎教授围绕“专家证据规则的三性”谈到了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证明力等问题。廖老师指出,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广义的专家意见等同于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而狭义的专家意见则范围较窄。目前,学界倾向于将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界定为准鉴定意见。针对专家意见的证明力问题,廖老师指出,在将专家意见定性为准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可参考鉴定意见对专家意见的证明力做实质性审查:首先,要审查专家意见的程序合法性;其次,要论证专家意见的证明内容的关联性;再者,要明确专家主体资格的关联性;最后,要审查专家意见的结论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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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天虎教授发言

  评议嘉宾赖敏娓主任则围绕专家证据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对主讲人的发言内容进行评议。赖主任谈到,公益诉讼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而专家证据在公益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专家证据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静态的,即将专家证据作为证据链条上的证据,这里主要涉及鉴定意见的运用;二是动态的,即要发挥专家的主观能动性,具体指要推动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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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敏娓主任发言


  在与谈环节中,刘建华老师从鉴定人的角度分享了自己对本次讲座的见解。他谈到,在实务中,难以对接专家顾问的原因不仅在于资金支付不到位,还包括鉴定活动本身的风险性这一重要因素。刘建华老师提出,随着电子证据的不断充实,法庭科学也是今后重要的发展方向。阮堂辉老师谈到,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专家证据”一词,但是它的实质性内容始终在不断扩张。阮老师强调,在对专家证人进行审查判断时,可以在证据能力方面适当放开,但是在证明力上,法官应当进行实质性判断,做好“守门员”的角色。陈欢欢老师提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赋予当事人对鉴定人选任的权利以及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郑武平老师从实务出发,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在强调庭审实质化,实务中,许多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都较为迷信科学证据。事实上,很多案件的鉴定程序或者鉴定方法都存在一定问题。刘柳老师针对农药残留的标准,抛出了一个问题:立法中利益衡量是否高于法益保障?虞汪日老师认为,公益诉讼真正的重点应该是行政机关,特别是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着重于防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什么是终局性问题?第二,专家听证会是否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第三,未来人工智能是否有可能成为鉴定人?针对第一个问题,季老师谈到:终局性问题虽然表面上很确定,但在具体案件中,不少时候又很模糊,但最终是不是属于终局性问题,是由法官来决定的。针对第二个问题,赖主任解答道:检察听证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制度创新,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畅通诉求表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重价值追求。2020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极大拓展了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检察机关办理的全部重要案件类型。但是每个听证案件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让听证尽可能地发挥作用,实现预设的价值功能。针对第三个问题,刘建华老师回答道:机器有芯片,但人却有心;在人工智能得以运用的情况下,专家对证据的确认仍然是必需的。

  本次讲座吸引了法学院许多同学前来学习,老师们的发言和回答赢得了同学们的阵阵掌声。在本次活动结束时,法学院院长潘红祥教授来到会场,向本次讲坛活动的嘉宾们和本院老师们表示感谢。

(图片来源:黄锐)